市属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残联,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财综发〔2016〕892号)和《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宁财综发〔2017〕368号)精神:“征收保障金的目的是为了安置残疾人,保障金是带有惩罚性的收费,各单位必须从本单位经费中支出,各级财政不得在预算中安排各预算单位缴纳残保金的资金”。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保障金资金不再由市财政安排预算,由各单位从公用经费中列支。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保障金征收工作,安排人员具体负责按规定核缴。从现在开始至 2、保障金由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凡安排了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先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再向地方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保障金;凡未安排残疾人的单位采取自核自缴的方式直接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保障金征收统一使用税收票证。 3、市教育、卫生等部门的下属单位,凡不是独立核算的,由主管部门统一核缴;凡是独立核算的由独立核算单位各自核缴。 4、没有按期缴纳的,按自治区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逾期仍不缴纳的,由财政、征收机关、残联联合追缴。 5、各预算单位保障金缴纳情况将定期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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